|
||||
近日,市检察院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推行并改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监督范围明确监督内容,要求下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检察院选任,克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由“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弊端。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其旨在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
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一是改进选任方式,要求下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检察院选任,以克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由“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弊端。二是调整监督范围,概括调整为: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方面,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刚性。三是规范监督程序,要求改进案件监督的组织方式,完善评议表决程序,并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以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