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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区直各部门、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体系,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直各部门、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区直各部门、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发出考核通知;
(三)区直各部门、办事处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意见及结果进行通知公布。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