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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12月25日电:从天津市交管局了解到,2011年1月1日起,按公安部统一要求将实施机动车号牌管理2项新规定,交管部门提示市民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号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管理,公安部要求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2项新措施:一是市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补领号牌等业务,核发号牌及固封装置时,车管所向市民发放8个固封装置,并要求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安装固封装置;二是载客汽车包括大、中、小、微型客车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号牌的,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面调整为2面,分别粘贴在车内前后挡风玻璃左下角,货车、摩托车等其他类型车辆仍按原要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据交管局车管所介绍,车管所各办证场所明显部位均已安装提示牌,提示市民按规定安装使用机动车号牌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交管部门查验机动车时将重点检查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状况,对没按规定安装的依法处罚,对安装可拆卸或可翻转号牌架的予以拆除。(通讯员杨毅王栋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