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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沈阳讯据沈阳广播电视台报道,沈阳市原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刘和,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同时还存在徇私枉法、收受礼金等严重违纪问题,经辽宁省委批准,免去刘和中共沈阳市委委员职务,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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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1948年4月生于沈阳市一个普通家庭。 1969年高中毕业后的刘和,到沈阳市郊区一所小学做了一名民办教师。1978年刘和调到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孤家子派出所。因为文化水平较高,在进入公安系统后不久,刘和被调到沈阳市东陵区政府做秘书。做秘书期间,刘和取得了辽宁省委党校的大学学历。之后,担任过东陵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沈阳市和平区区委书记。2003年7月25日,刘和被任命为沈阳市公安局局长。2004年被任命为沈阳市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