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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湖北职员
据消息人士透露,新个税改革方案近日已上报国务院,该方案可能不会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但拉开了税率级次,也对税率作了相应调整。专家称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作用甚微,中国2000元以下收入者占90%,调整免征额只是对10%的少数人减税,对90%的人没有影响。(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1版)
“拉开税率级次、调整税率”,对于减轻个税税负尤其中低收入者税负,当然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仅据此而不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并断言“只对10%的少数人减税,对90%的人没有影响”,显然并不客观。现行个税法的2000元起征点,是2008年开始实行的。三年来,全社会收入水平在提高、物价水平更在上涨。这意味着,2000元起征点三年来实际上是不断下降的——今天2000元早已抵不上三年前的2000元了。
另外,据国家统计局数字,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工资32736元,折合每月2728元。也就是说,每月2000元实际上已是一个远低于平均工资水平的低工资,这样的低工资依然要缴纳个税,岂能“对90%的人没有影响”?
其实,在不改变2000元起征点的情况下,又要实现“帮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的目的,办法还是有的。比如一方面,将个税的征税对象由个人转变为家庭。针对个人的2000元起征点,就将必须乘以一定的家庭成员数之后,转化为家庭总收入起征点。如此一方面有利于帮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另一方面也利于促进个税负担的公平。
另一方面,在保持2000元起征点不变的同时,还应明确增加更多的个税免税项目——除了各种社保缴费之外,许多其他确保居民生活所必须的基本开支,也应在纳税之前予以扣除。如住房按揭月供支出(或者房租)、医疗看病支出(医保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孩子的学费支出等。我们知道,“基本生活费不缴税”乃是国际通行的个税纳税原则。而住房、医疗、教育等都毫无疑问属于“基本生活费”的范畴。否则,如果连这些基本生活费都要缴纳个税、不能在税前扣除,那么个税的基本公平以及“帮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势必无从谈起。设想一下,在今日中国城市,一份每月2000多的工资收入,在承担了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支出后,还能剩下多少可供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