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讯 近日,市民王先生本打算将自己承租的一套公产住房出售,却因为交易程序上的失误,导致低价售了房。随即,王先生以对原房屋面积不了解为由想解除合同,却遭到买方的拒绝。
去年6月,塘沽的王先生想卖掉一套在新港的公产房,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某企业。王先生将房屋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中介估价师按照王先生提供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俗称“公产房房本”)中的计租面积核算了房价,很快就有一买主决定购房,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由于买主希望贷款买房,但公有住房不允许贷款,只有变成私产房后才能贷款购买。于是,王先生在和买主签订预购房协议后,便向房屋产权单位购买产权。经过6个月的等待,王先生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却发现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而原公产房房本中的计租面积为62平方米。因为之前房屋面积核算少算了8平方米的阳台面积,导致王先生低价售了房。“后来通过房管局才知道公有住房计租面积是不包括阳台的。”自觉吃亏的王先生便以对原房屋面积不了解为由想解除合同,要求买主按照8平方米的价格补足11万的差价,却遭到买主的强烈反对。
律师说法:
义源律师事务所崔立军表示,就王先生遇到的情况,他是有正当理由来解除预售房买卖合同的,即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一方存在重大误解。由于承租人王先生对计租面积理解有误,从而导致他低价售房,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显失公平。另外,王先生因为不是无故解约,所以也不需双倍返还定金。(记者 严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