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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大连讯 2010年6月5日下午,沈阳铁路局所有的一辆货运列车从金州开往旅顺方向。当日14时50分许,该车在行经革镇堡至营城子站之间的一座铁路桥时,将正在铁路上的两名男童撞死。死者分别只有9岁和11岁。近日,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事发后,铁路公安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认定2名死者违法进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内,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名死者及其监护人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名死者的家人对此难以接受,多次找铁路部门协商,协商未果后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两个家庭分别要求法院判令沈阳铁路局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
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0年8月31日、12月29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雪莲与被告方争辩激烈。
此案审理期间,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根据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法院最终确定火车司机在事发现场前200米左右应当能够看到桥上情况,结合副班司机的陈述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能够确认副班司机在距离孩子200米左右就看到孩子,并立即鸣笛警告。对《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与此矛盾的认定,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火车司机在发现线路上有小孩时,先是鸣笛警告,后在驶至近处时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违反了行车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不当。因此,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2名死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回家还有其他道路可行的情况下,却在铁路线路上纵向行走,造成人身损害,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2名死者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裁量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7。1月7日,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沈阳铁路局赔偿两名男童的父母合计70余万元。
(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