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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是广西陆川县的一个农民,2010年6月他来到塘沽务工,一直想着怎么能弄点“快钱”花,于是开始预谋行骗。去年9月钟某在塘沽胡家园街五十间房村,以问路为由接近被害人仝某。钟某冒充某地税务局科长对仝某说,自己能够向当地的一家制药厂购买保健品,再倒卖出去能赚一大笔钱,可是由于自己是公务人员,所以不便出面。如果仝某愿意,自己可以牵线搭桥,从中抽取一小部分的提成。仝某听后全无戒备,一心想着要是能和这位“税务局科长”交朋友,以后少不了赚钱,他赶忙跑回家拿来15000元现金交给了钟某。事后,仝某怎么也联系不上钟某,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最后钟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钟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警察”内部有人给钱就能办工作塘沽市民贾先生一直苦于帮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找工作,就在四处碰壁后,2010年5月4日贾先生偶遇了林某,并将儿子找工作的事透露给了林某。林某见贾先生办事心急,便佯称自己是警察,在公安局有熟人,只要贾先生愿意出钱办事,自己能跟“领导”疏通一下,帮助贾先生的儿子弄个职位。贾先生开始也有些许的怀疑,可是看了林某的“工作证”、“警官证”后便消除了疑虑。
贾先生按照林某的要求拿了10000元钱“办工作”。没过两天,林某给他打来电话佯称10000元是给“局长”的,还得加5000元给“科长”,还对贾先生保证,只要给了钱,就等着电话通知上岗了。贾先生一听儿子工作有着落了,就又拿给林某5000元钱。可是,从这以后贾先生再也没有联系上林某,儿子的工作也没有音讯。贾先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认为,林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招摇撞骗罪情节非常严重,因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不仅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就招摇撞骗罪和一般诈骗罪的区别,记者采访了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的谢莉莉律师。谢律师表示: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在犯罪手段上招摇撞骗罪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就没有这种限制。此外,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见习记者 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