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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云南男子何某来到桂林某饭店,一次性购买12瓶茅台酒后,向广西桂林市消协投诉买到了假酒。后经酒厂打假人员鉴定,这些茅台酒为假货。何某据此向饭店索赔遭拒后,将饭店告上法院。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酒瓶盖上的喷码与饭店开具的收条上写的一致,可认定为饭店卖给何某的;另外,茅台酒生产厂家关于送检的茅台酒是否为其生产包装的鉴定结论,应具有证明力。
法院没有采信饭店提出何某不是消费者的说法。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饭店退还何某购酒款2.8028万元,并赔偿购酒款。饭店相关负责人称,他们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记者莫小松常鑫通讯员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