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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3月1日电:记者从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获悉,《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今天起实施。《规定》明确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越级开发。
在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到市建设交通委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予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到市建设交通委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对于超过时限不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减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外商在本市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记者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