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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载客正常行驶时,为避免撞到突然横穿马路的人紧急刹车,致车内乘客受伤
讯陆某是一名中巴车司机,半个月前,他载着一车乘客在一条主干道上正常行驶。当行至某厂区门口时,突然保安曲某骑电动车从厂内冲出,并横穿马路,想驶入对面的非机动车道回家。陆某刚开始没有注意,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当与曲某的电动车接近时,陆某才警觉,为避免撞上曲某酿成车祸,在慌乱中司机陆某当即紧急刹车,由于巨大的惯性,正准备起身下车的乘客钱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右侧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钱女士遂要求司机陆某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用,然而陆某却认为,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电动车的避险行为,赔偿责任应由电动车主来承担。
律师说法:
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田增清律师表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基于保安曲某突然横穿公路,为避免交通事故,中巴司机陆某选择了紧急刹车,当属紧急避险。因此引起险情事故发生的电动车主应对乘客受伤承担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机陆某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陆某与乘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也就决定了他对乘客还具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而事实上乘客既无“自身健康原因”,也无对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也就是说,紧急避险不能阻却违约,不能作为免除陆某承担责任的理由。(记者严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