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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如果判决有足够的逻辑支撑,如果对司法的社会影响富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如果能够及时把握民意中的理性诉求,也就更容易增强司法的可接受性。
李昌奎案最终尘埃落定,云南省高院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这是舆论普遍期待的结果,也是司法遵从民意改判的典型案例。每一起重大影响性个案的尘埃落定,都是制度反思的开始。此案一个无法绕开而又纠葛不清的焦点,便是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关系。
纵观李昌奎案整个过程,不难发现民意对于司法的介入程度之深,在网民与法学专家近乎一致的舆情压力下,法院对二审改判的“正确性”坚持一段时间后,不得不决定启动再审,并最终做出了符合民意的改判。这个过程中,司法也曾试图说服民众,但由于长期缺乏对判决过程逻辑性的解释经验,应对舆情的功课也显然不足,法院即便出于法治观念进步的立场进行回应,也因为与现实的民意诉求相隔甚远,最终陷于困兽之斗。
司法与民意酿成这种紧张的结局,可能既有民意非理性的一面,也有法院对于司法内在规律的失守。由于缺乏基本的理性共识,双方难以寻求到和谐相处的平衡点。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纷繁复杂,涉及死刑适用的司法判决,很容易成为席卷社会情绪的风暴源。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我们不难看到司法与民意之间存在一条巨大的鸿沟。虽然司法机关不断显现出吸纳民意的良好意愿,公民的法律素养也不断提高,但民意与司法之间的隔膜并未缩减。
为什么民意总是喜好监督司法?为何我们产生不了法治国家应有的捍卫司法权威的良性环境?这首先可能要归因于司法机关自身的专业理性不足。如果判决有足够的逻辑支撑,如果对司法的社会影响富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如果能够及时把握民意中的理性诉求,也就更容易增强司法的可接受性。
另一方面,在普通民众中培育公民理性同样重要。网络激发了公民的表达欲,但也带来理性暂时性遗忘的广场效应。过于冲动的舆论激情很可能对专业判断的司法带来片面性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误读、猜忌司法乃至消解司法权威的舆论狂潮。理性发声,既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又不伤及司法专业权威,是我们从“激情岁月”迈向“法治生活”的必经过程。
相关报道见昨日A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