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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综治办、市公安局经保处联合召开深化“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座谈会。按照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十二五”时期深化“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为推动“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组织18个区县综治办有关负责同志,国资委、金融工委、城建交委、市教委、市农委、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委、市科技工委等各系统综治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各公安分局内保科科长、治安分局治安科长共60余人参加。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十二五”规划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积极推进“平安天津”建设,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强基层平安建设的意见》要求,市综治办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十二五”时期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实行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和“法人代表责任制”,到2015年底全面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建立健全单位治安保卫机构,配齐保卫、巡逻、值班人员;重要部位全部安装技防设施,初步建成内部安全防范体系;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单位内部案件、事故数不断下降,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提升,整体防控能力显著增强;全市纳管单位中的“平安单位”,2011年达到30%以上,2012年达到50%以上,2013年达到70%以上,2014年达到85%以上,2015年达到95%以上。
按照《内保条例》规定,“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以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纳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为主体(原则上须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组织、推动本系统、本行业“平安单位”创建活动。2011年,在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局管辖的一、二级内保单位推开;2012年,在各公安派出所管辖的三级内保单位推开。
市国资委、城建交委、河北、南开、宝坻综治负责同志和公安河东分局、保税分局等单位做了典型的发言交流;就如何贯彻深化“平安单位”建设进行讨论;对“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和“平安示范单位”评选工作做出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