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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市决定成立“天津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涉及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卫生局、市综治办8个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