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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杜超来信问:
律师您好!2009年年初我与马某结婚,我父母于2010年出资为我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之后我们双方父母又各自出资50%,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马某名下。请问这两套房应如何确认归属?
律师解答:
根据杜先生所述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解答: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你父母在你婚姻存续期间为你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你名下,可视为父母对你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而第二套房,虽然登记在你妻子马某名下,只要没有特殊约定,可以认定为你们夫妻按份共有,共有比例可以你们双方父母的出资额而定。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李宁石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