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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维护法律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措施,但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受到案源匮乏的影响,严重阻碍了检察功能的发挥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民事行政监督这项工作较其他检察工作而言起步晚,再加上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职能缺乏一定了解,所以,也影响了民事行政申诉这类案件的来源。检察机关作为对法院生效民事行政案件判决的监督者,本身是一项民心工程,它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还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能否得到提升。为此,案源的匮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事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和实际效果,使目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检察机关自设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在不越权、不越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为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民事行政检察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做好及必须加强的。可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少,案源收集效率低,一直也是制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障碍。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匮乏的呢?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体会到主要有以下方面:
1、从检察机关自身讲,存在对民行检察工作不够重视的问题。在检察机关内部大部分人眼里看来,打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亮点。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因这项工作本身略显繁琐,再加上又是监督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所以难出成绩。因此,在对外宣传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上,往往忽视民事行政监督这项工作,这本身也是造成案源缺少的原因之一。
2、从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年龄结构讲,岁普遍偏大,专业人员短缺,也是导致案源缺少的重要原因。在案件来源的获取上,一方面要靠多方面的宣传,另一方面也要勤收集调研,再有就要检察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知识。只有经常深入社区、乡村和工矿企业大力宣传讲解我们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的职能与作用,让群众与工矿企业真正了解我们检察机关职能,才能从中获得更多的案源。同时,由于部分办案人员在办案中虽有一定经验,但在业务知识的说理上仍存在有理说不透的现象,由此造成在案件质量上偶有审查质量不高的情况,这些都能导致案源减少的因素。
3、办案周期过长也是导致案源减少的因素之一。案件当事人一旦到检察机关来申诉,都是抱着渴望和求救的心态来申诉的。他们都希望检察机关能为他们伸张正义,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申诉期间都希望检察机关审查得越快越好,并能尽快提起抗诉,可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监督方面,仅规定了监督程序并未规定案件的审查和审理期限,因此,办案期限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申诉的积极性。
4、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也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下降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随着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各项案件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加上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力度的加大,以及法院内部错案追究制度的推行,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逐渐增强。法院判决质量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满意程度也越来越好,所以,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来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呈下降趋势,而且所申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判决有误的少,这也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来源下降的一个方面。
针对上述民事行政案件来源匮乏的原因,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1、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这项工作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加强。这项工作不仅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诉求的一个救助渠道。因此,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2、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人员配置。民事行政监督检察工作既然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部门,那么,就应在人员配置上多充实一些专业知识强,有活力的年轻干警到这个工作岗位上去,这样既能发挥年轻人的专业特长,又能提高民事监督检查工作的工作效率。
3、严格保证办案时限,缩短办案周期。《民诉法》虽然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未规定具体的办案期限,也未规定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应在多长时间内审结的具体期限,但检察机关应在接到当事人申诉时,主动把好时间关,公正审查,及时结案。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也要督促法院及时审理,防其久拖不决、不判。
4、注重与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他们所代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民事行政案件,因此,他们对案件法院所判决的结果是否公正,有着第一手材料。检察机关通过律师提供案源,质量都是较高的。另外,律师还是检察机关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通过律师检察机关可以讲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性质传递给当事人,这样又为扩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工作的宣传奠定了基础。
5、加大宣传不留死角。长期以来,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不到位,群众对其了解较少,许多当事人,在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不知道检察机关还能帮其维护合法权益而放弃诉求。针对这种状况,检察机关在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的同时,还要深入社区、乡村、工矿企业和机关团体大力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疏通案源渠道。
(作者系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