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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的程天佑年纪轻轻便当上了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企业金融部客户经理,在普通人眼里也算是高薪厚职,前途一片光明。随着年龄的增长,事业有成的程天佑即将步入婚姻殿堂,但面对巨额的房屋装修款项,他陷入了困境。每天看着巨额的资金在自己眼皮底下流动,尤其是发现自己管理的账户处于无主状态,把持不住的程天佑在同任该行客户经理的卢某的鼓动下动了歪脑筋。
永年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因入狱服刑,致使该公司账户无人管理,而该账户正是由程天佑管理的。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程天佑私刻了永年公司印章并在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上伪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由卢某填写申请书其他内容及加盖伪造的永年公司印章,并以香港某公司作为收款单位。嗣后,程天佑持伪造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将永年公司账户内留存的90万余元盗划至其与卢某指定的收款账户。
东窗事发后,程天佑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逮捕并起诉。我受聘担任程天佑的辩护律师,经庭审,法院最终采纳我作为辩护人的意见,判处程天佑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原本是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逮捕并起诉,但最后怎会被判处职务侵占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及司法实践,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名成立,程天佑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已对金融凭证诈骗罪取消死刑。
尽管程天佑的行为符合该款规定的情形,但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本案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程天佑的职务密切相关,伪造金融凭证只是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之一,不能仅凭此片面认定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两条罪名的认定所导致的量刑结果差异悬殊,法院最终的判决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一念之差而进牢狱的程天佑是不幸的,然而,因定罪正确而得到公正处罚的程天佑又是幸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