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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昌12月11日电(记者吴齐强)记者从江西省委组织部获悉:《关于在全省建立市县乡领导干部“民情家访”制度的意见(试行)》近日出台,江西省要求设区市市级领导每月至少访一次,何时、何人访民情要挂牌公示方便群众。
据介绍,开展“民情家访”主要是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领导干部将通过“民情家访”了解社情民意,听取意见建议、宣传政策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和解决实际问题。通过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增强对百姓困难设身处地的感受,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民情家访”制度先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中试行。参加“民情家访”的人员为:各设区市市级领导干部,各县(市、区)县级领导干部、乡镇(街道)科级领导干部。设区市市级领导干部平均每月至少一次、县(市、区)级领导干部平均每月至少两次、乡镇(街道)科级领导干部平均每月至少三次,深入群众进行“民情家访”。
江西省规定,在“民情家访”过程中,要轻车简从,一律不能迎来送往,不搞层层陪同,不得扰民,不准增加群众负担。“民情家访”对象,原则上为本辖区内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可结合工作需要和群众意愿,选择工作难度大、矛盾纠纷多、情况复杂、基础薄弱的地方和单位去家访,重点是有利益诉求的上访人群、存在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出现重大变故的家庭等。
江西省要求,领导干部通过家访、接访、约访、回访,认真接待和及时收集群众反映的各种诉求,并认真填写“民情家访日志”。同时,按照“谁接访、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实行访办一体的工作负责制。
对了解收集到的各类问题,现场能解决的,当场给予明确答复。对一时办理不了的,定期向群众通报办理进展情况。一般诉求件应在1个星期内办理并反馈给群众;重要诉求件应在1个月内办理并反馈给群众;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向群众告知延期原因和工作进展情况,并由家访领导负责跟踪办理,直至办结。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的办理情况,可通过召开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张贴公告、党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集中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为确保“民情家访”工作办好办实,江西省建立家访公告、接访公示制度。原则上各级领导干部都应挂牌、定点、定时开展“民情家访”工作。
家访、接访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挂牌公示“民情家访”带班领导干部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和接访时间等,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据了解,江西省将把“民情家访”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创先争优活动考评范围,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考评民生工程实施的重要方面。同时要求全省各级党委主要领导要带头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并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班子主要领导的监督、检查,重点调度掌握解决了哪些问题,办了哪些实事。省委组织部将适时对全省开展“民情家访”工作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