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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官戚福成透露,该区查办的宋某受贿案中,权某为了能承揽到甘肃某电力部门一个报价为120万元的基础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竟然采取跟踪、守候等手段,行贿宋某现金20万元;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官员段某从一个1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狮子大开口”索贿38万元。
“六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程款都拿去行贿了,这些工程的建设质量可想而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赵武安表示,除了权钱交易现象突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还具有这样几个鲜明的特点: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曲线牟利。招标人为照顾关系或捞到好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解成一个个不需要招标的小工程,或者将本应一次批报的大工程分阶段批报。还有一些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从中捞钱,几乎没有被查处。作案手段多样化,方法日趋隐蔽狡猾。为逃避法律制裁,行贿分子往往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名目繁多。检察机关受制于落后的侦查技术,对这种“一对一”的贿赂案件往往难以突破。此外,涉案人员身份逐渐复杂化,且绝大多数均为单位“一把手”。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共同贪污、合伙受贿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常常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受贿罪的同时又构成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