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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十年历程,我国在世贸组织中共参与了百余件案件。通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获益良多。它不仅深层次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更通过履行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向世界宣告:中国是一个有担当的大国,中国始终都致力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十年来,我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以负责任的态度提出自己的见解,调整自己的行为,为厘清国际贸易规则的法律内涵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加入WTO的积极意义已被越来越多的事实所证明
刘宁元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有着历史意义的重大行动。值此十年纪念之时,这个“历史意义”已经有了众多评说。然而,笔者还是认为,其中的一个“历史意义”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凡参加WTO的国家必须无保留地接受其争端解决机制。因此,伴随着加入WTO,我国也第一次走进一个国际法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十年历程,我国共参与了百余件案件。其中,既有主动提起申诉的,也有被诉的,作为第三方参与也必取一定立场;既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无论案件在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的哪个阶段终结,无一不有一个结论。
每一案件都有是非曲直
有关于结论的统计说明,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中,输面多于赢面这可能是事实。结论是重要的,它宣告了每一个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但结论不能说明一切,作为每一个案件本身的结论都与它的背景有关。
我国是一个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要适应完全以市场经济作为基础的WTO体制,我国相比较那些有长期市场经济历史的国家,要困难许多。我国是一个初涉国际法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家,长期以来并不熟悉以这种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可能是我们更习惯的选择,而面对法律程序所要求的起诉、应诉、准备法律文件、收集证据、证明事实、法庭辩论等,或多或少存在经验和人才不足。我国是一个正在和平崛起的国家,伴随着国内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功,在彰显自己大国地位的同时,也将自身置于全球百般挑剔的目光之下。
我国通过加入WTO、通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获益良多;它不仅深层次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更通过履行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向世界宣告:中国是一个有担当的大国,中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致力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平等参与的真正意义
WTO法律框架体系是当今国家间致力于构建国际法律秩序的一个缩影,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各国考虑到国际法执行问题而作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在当今国际环境下,世界各国已普遍认识到国际法的存在和遵守国际法的必要,但在认知国际法规则时,总是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歧异。从实践来说,这些歧异需要一个国家共同同意的适用解释。正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所云: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机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
从历史角度考查,国际法规则的认知从来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而这种认知的复杂不仅针对少有明确性的国际习惯。即使对条约中的明文规定,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认知问题。即如WTO规则,其文字表述大都十分清晰,但其法律内涵,尤其涉及在特定背景下权利和义务的临界点时,就可能不甚清晰或者很不清晰了。笔者认为,所有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都来源于相关国家对WTO规则的不同认知;笔者相信,所有被判不符合WTO规则的行为,并非出于行为国的有意违反,而是出于对WTO规则的不同理解。认知差异是形成国际争端的重要原因。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消除了认知差异,也就消除了争端。而消除认知差异的方法有多种,争端国之间进行谈判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方法,与此相对应,借助于争端解决机制也是一种不可偏废的有效方法。
解决争端的重要场所
国际法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场所,这个场所对于认知和发展国际法有重要意义。以国际法院为例,自1946年行使职责以来,解决了为数众多的国际法纠纷,经其认知的大量规则已经成为当今国家间的行为准则;再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例,自建立以来已经审结了数百件贸易纠纷,经其认知的国际贸易规则也已经成为当今国家间经济行为的准则。可能有人认为,国家置身于争端解决机制是将行为的主动权交予了法官、仲裁员、专家等,国家自身十分被动,其实不然。我们当然不能排除法官、仲裁员、专家等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但国际法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其实是争端国之间的互动过程,争端国之间的对抗才是认知国际法规则的真正根源。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只有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包括参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才能对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施加自己更大的影响。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