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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午饭时分,一幼儿园老师离岗为孩子们去打饭,结果一男童在和旁边一女童说话的过程中,女童的“态度”将男童惹怒,于是伸手打了对方脖子一下。未曾想这一下却将女童颈部打至错位,长时间入院治疗后才告康复。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均认为,幼儿园在事件发生时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管理义务,其应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
2010年7月13日午饭时分,在本市大港一幼儿园内,“大二班”当班老师离开为孩子们去打饭。其间,六岁的男童小东欲与一旁五岁的女童讲话,但后者扭头未予理睬,男童遂伸手打了女童脖子一下。当天下午,女童向老师表示自己脖子疼,但并未引起后者注意。等放学后女童家长知晓此事后,当即向幼儿园进行了反映。因女童脖子一直感觉不适,便于同月16日那天前往儿童医院就诊。CT片显示,其颈椎生理曲度变直,寰枢椎旋转错位。在医院一直住院治疗达半个月后,遵医嘱和病情需要,出院后的女童又先后在家长带领下前往多家医院复诊。
由于上述内容中女童被打部分的主要依据是两个当事孩子的表述内容,因而女童究竟是不是在幼儿园内被打伤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幼儿园方认为,在没有其他“有力佐证”的情况下,单凭两个孩子说的话就认定女童的伤情是由男童击打所致,缺乏事实依据。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结合本案基本情况,事发时两个孩子虽然年幼,但对符合其智力水平的行为和事件已具备了一定的辨别、记忆和表述能力。综合分析此事件过程中的一些事实,可互相印证事实的发生。并且,幼儿园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女童是因其他事件致伤的。另外,事件发生时,两个孩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故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对其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幼儿园每班应配备两名教师和一名保育员,然幼儿园交接班的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男女童所在的“大二班”当时上下午仅各有教师一人。在教师本已缺位的情况下,当时值班的教师又在午饭时间离岗为孩子们去打饭,其间幼儿因无人看护和管理,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综上所述,判决幼儿园方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90%,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等计11910元,其余10%计1323元则由男童监护人承担。(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