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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赵东旭
通讯员士心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于1991年6月24日经第5次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规定》提出,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规定》说明,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