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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过度解读“追责酒驾同饮者”
周稀银时评人
2月10日,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根据当地新规,与李某同桌吃饭并同车的女性王某,因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受到了处罚。( 2月15日《人民日报》)
在若干次媒体转载中,核心都在“同饮者被处罚”,这恐怕是一种选择性解读。
按照济南新政,未尽到劝阻义务的“同饮者”,没有法律责任,接受的是批评教育,更进一步的,则是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起到警示作用。这就是说,酒驾同饮者将受到的连带责任,仅仅是一种批评教育,而不是处罚。
批评与处罚,显然是两个概念。追责只是一种批评手段,不仅可以解除公众对执法机关滥用权力的恐慌,而且更重要的是将促使警方对下一步依法进行询问、抄告其单位等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谨防过度执法对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侵犯,反而给自身带来执法犯法的麻烦。
本来,无论是警方还是社会,既有处罚酒驾的义务,更有宣传教育“酒驾给个人和家庭以及他人带来极大危害”的责任。当有人在餐桌上因被他人劝酒而导致醉驾乃至致人伤亡事故的,想必那些同饮者和劝酒者也是脱不了干系的,民间早有相应的责任分担先例,即使同饮者和劝酒者没有遭到经济索赔,但必然也会受到良心的煎熬和舆论的谴责。所以,提出对酒驾同桌进行批评教育也是有其民意基础的,不妨逐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