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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庭审观摩进行点评。
图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观摩组成员一起观摩庭审。
图为河东区人民法院庭审观摩现场。
图为观摩组成员对河东法院“示范庭”进行点评。
2011年3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暨庭审公开”活动。这一活动历时9个月,是天津法院建院以来参加人数最多、时间跨度最长、观摩案件最多,规模最大、效果最明显的一次庭审观摩活动。截至2011年12月22日,这次活动共组织观摩庭审209场,其中,各级法院之间循环交叉观摩庭审186场,由高院和中院有关领导组成观摩组观摩各院示范庭23场,并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天津高院为何在全市法院开展大规模庭审观摩活动?它的效果如何?有什么样的经验可供借鉴?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来到天津法院做深入采访。
决策考量:基于三个方面需要
“庭审观摩”,全国很多法院都曾搞过,但据记者了解,像天津法院这样大规模集中开展还是第一次。天津高院为何要在全市法院开展这一活动?天津高院院长李少平说,天津高院党组之所以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暨庭审公开”活动,是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这几年,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去年,我们国家宣布法律体系已经建成,这个法律体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建成以后,通过法制轨道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场所是在法庭。法庭通过辩明是非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法庭怎么实现公平正义,庭审活动是重要一环。法庭是不是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运用法律来构建社会秩序?是不是运用法律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通过庭审活动来展现。而随着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也越来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庭审活动来辩明是非,给一个明确的说法;也越来越要求通过法庭这种方式,显示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权威,使我们社会的各种行为纳入到法律规范中去。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建成以后的现阶段,开展这一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需要。在我们司法系统里,通过法治的方式去解决问题的平台是法庭。只有法庭庭审公正了,法官才能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怎么样做到庭审公正呢?或者说开好一个庭?我的理解,就是整个庭审过程是不是透明?程序是不是合法?能否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是能够得到保障?能否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把事情说清楚?整个庭审节奏是不是流畅?法庭秩序是不是井然有序?焦点归纳是不是清晰等等,这些细节都做到位了,就能做到庭审公正。而要把这些细节都做到位,需要一定的技术。换句话说,庭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技术活儿。而这块恰恰是部分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的短板,因为大学里没有这个课程,职业教育里也缺失这方面培训。这些年,随着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注重研究怎么处理案子的比较多,对庭审怎么把握,先问什么,后问什么,研究的人不多。虽然现阶段我们强调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但是真正作为诉讼的核心还是庭审。如果一个法官庭审能力上过不了关,就很难谈得上称职,更不用说做出公正的判决让当事人信服。因此,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锻炼法官队伍,提高他们驾驭庭审的能力。
三是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庭是法院、法官和社会对接的平台。一方面社会通过这个平台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了解司法、感受司法、理解司法、参与司法活动。另一方面我们强调审判公开,就是要通过法庭这个平台,向社会公开透明地展示我们的司法活动。所以,庭开好了,既是一堂很好的法制教育课,也能起到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若开的不好,当事人和旁听群众不仅对审判结果不能接受,有可能对我们的司法丧失信心。以前,为什么一些群众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些网友和老百姓对一些本来是公正的判决结果有这样那样的误会?很重要一条,就是我们的庭没开好,没有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向人民群众展示我们的庭审活动。所以说,开展这一活动既是体现中国司法先进性、公正性、开放性和公开性的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的需要。
基于这样一些思考,高院党组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暨庭审公开”活动,并将这一活动长期开展下去,不断总结、不断规范、不断提高。
规则设计:逼你真刀真枪操练
天津高院为了使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避免“演戏”成分,他们在规则制定上颇费心思。
天津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康玉海说:一是规定观摩组成员组成必须是各级法院院、庭领导及审判管理办公室成员。除审判管理办公室成员外,院、庭领导不固定,如观摩刑事案件,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和刑庭负责人必须是观摩组成员。二是在观摩方式上,为防止“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的评审现象发生,他们打破辖区之分,采用两个中院和海事法院之间,各基层法院之间循环交叉的方式观摩。为进一步扩大交流范围,创造各级法院之间更多相互学习的机会,循环观摩3次以后,调整循环顺序。三是在案件选取上,为防止提前做“功课”或选一些容易的“功课”,他们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取案件。规定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向相对应法院观摩组送交在一个月内拟开庭审理案件的案号,由其选定并上报高院。四是在观摩案件数量上有硬杠杠。规定基层法院抽选案件总量分类为刑事2件、民事4件、行政2件,每月抽选案件2件;规定中院抽选案件总量分类为刑事4件、民事商事各2件、知识产权1件,每月抽选案件不少于2件;规定海事法院每月抽选案件2件,海事、海商各1件;规定高院抽选案件总量分类为刑事2件、民事2件、商事2件、行政案件2件、知识产权1件、海事或海商1件,但每月抽选案件不少于2件。
有了好的实施方案,如何落实是关键。为落到实处,他们一是要求各单位向市高院报告观摩情况,规定每个月27日,推荐一名副院长到市高院汇报观摩相对应法院庭审的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市高院。二是由市高院组成检查小组,采用不定时、不通知的方式,随时对各级法院平时庭审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以通报的方式向其反馈。此举“杀伤力”很大,用一位基层法官的话说,这一招逼着你真刀真枪地操练!
除了精心设计规定动作外,为检验成果,他们还设计了自选动作:即,开一个示范庭。时间放在去年9月至12月间。要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旁听一个“示范庭”,向媒体公开一个“示范庭”,组织全体干警观摩一个“示范庭”。“示范庭”观摩组成员由高院、中院、海事法院院、庭领导和高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组成,对各级法院“示范庭”进行观摩并逐一点评。同时在评分标准中增加了案件难度系数分值,鼓励法官发挥更高的庭审水平。
专家挑刺:我是审判长我会这么问
河东区人民法院是这次庭审观摩活动开展得非常扎实的法院之一。该院无论是“观摩庭”还是“示范庭”都不是刻意安排。用院长王洪季的话说,不为观摩而观摩,该轮到谁,谁就上。2011年12月16日,记者随“示范庭”观摩组到该院一探究竟。
9点开庭,记者8点50分便随观摩组成员来到旁听席就座。落座后,工作人员分发给每个观摩组成员一张纸,正面印有此次庭审的案情介绍,背面印有庭审观摩活动评标表。
这是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原、被告都姓孙,买的新房处同一门洞的楼上楼下。开发商通知原、被告的交房时间均为2008年5月18日。2008年6月6日,原告拿到钥匙打开新房时,发现屋顶多处毁损。经查,系被告安装地采暖设施时擅自将其地面用风镐砸掉一部分所致。见此状,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被告不同意,于是诉讼到法院。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就其房屋价值贬损进行评估。经天津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来自国外的意向调查法评估,以2011年1月7日为估价时点得出结论: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值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0.105万元,未考虑房屋质量缺陷及装修情况的市场价值取整为人民币143.3万元,则估价对象所在房地产,因房屋质量缺陷所减损的价值为人民币21.195万元。河东法院一审以该报告为依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价值贬值损失人民币21.195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租房损失及维修损失、误工损失等请求。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9点准时开庭。原告没请律师,而且情绪非常激动。尽管如此,审判长还是很好地掌控着庭审节奏,待双方陈述完毕后,进入辩论阶段时,及时、清晰地归纳出辩论焦点:一是受损房屋屋顶损坏发生时原、被告是否已形成相邻关系。二是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维修费损失、房屋价值贬值损失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接下来,双方围绕焦点一项一项举证、质证、辩论。整个程序既紧张又流畅,作为旁听观众,听完整个庭审,谁赢谁输,心里有个八九不离十。因为原告同意接受庭下调解,此次庭审没有当庭宣判。
接下来是专家点评阶段,地点在河东法院会议室。本以为这个庭审,专家挑不出刺来,没想到专家在充分肯定优点的同时,还是抠出一些庭审细节上的不足。比如,原告和原告代理人(系夫妻关系)为谁先说争执,审理长没有及时提醒,就被天津海事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小红给点了出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天津高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李宝明则说得更具体。对于被告说受损房屋不卖就不存在贬值一说,庭审时,审判长问原告这个房子是不是自己住?今后还卖不卖?李宝明说,假如我是审判长我不会这么问,这个问法效果不好,容易让原、被告双方误认为法官对定损赔偿数额的确定会考虑原告对房屋是自己居住还是出卖的因素,被告在调解时会依此想法杀价,从而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还有,修房的票据很笼统,工钱、料钱多少?没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不知道,这一点应该引导当事人说具体点。
对于专家的“挑刺”,基层法官普遍感到很受益。河东法院审判长杨桂军对此感受颇深。她说,我的庭审经验是师傅带徒弟一步步带出来的。老实说,师傅什么水平,我就什么水平。这种方式长此以往,容易形成一个思维模式。高院组织开展这一活动,是场及时雨,给了我们一个在全市范围内交流、学习和提高的平台。
评分标准:细到“吹毛求疵”的程度
天津高院制定的《庭审观摩活动评分标准》很有特点,项目设置特细,到了有点儿“吹毛求疵”的感觉。比如是否正确使用法槌,法徽佩带是否规范,语言表述是否规范、清楚,语气、语调、语速是否得当等等。记者数了一下,一共26个评分项,涉及法官形象、庭审程序、庭审能力、案件难度系数四大类。
天津高院为何对庭审活动做如此严格的要求呢?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天津高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李宝明坦言:和其他方面工作相比,这块是我们的短板。通过不定时、不通知的形式,突击检查部分基层法院日常庭审情况,我们发现不少问题。比如在法官形象上,有的法官语言不准确、不规范,称当事人为“王大爷”、“老周”等,有的多次使用“行行行……打住”等不规范和过于生硬的语言。有的独任审判员在三人的法桌上不能居中而坐;在庭审程序上,有的法官不能准确地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和待证事实;有的法官在庭审的阶段上,划分不明、庭审节奏掌控不好;有的法官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将“休庭”称为“闭庭”;有的法官不能公平合理地均衡诉辩双方发言时间;有的庭审过程中,经常被其他人员推门打扰……。
通过这大半年对庭审细节的深挖细抠,庭审质量有了质的飞跃。全市法院一审息诉服判率首次突破90%,同比上升11.8%,审判质效实现了“五升五降”的可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