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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有企业外,建议允许其他所有制企业设立投资公司,同时,建议简化企业注册、注销环节。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文京表示,作为中关村的企业家,他结合中关村企业的呼吁,提交了关于《公司法》修订的议案,希望《公司法》作出与时俱进的修订。王文京关于《公司法》修订的议案是此次北京团代表提出的10个议案之一。
王文京介绍说,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参加到企业发展中,成为整个投资中越来越重要的板块。现在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已经越来越多地来源于风险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中,除投资方拥有一定股权外,管理团队不用出资,但也占有相对较高的股权份额。王文京解释说,这是硅谷和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在中国,尤其是北京中关村等地,也已经相当普遍,而且国内外投资机构数量增长得相当快。
除了上述投资方式,王文京说,一些企业内部也设有投资机构。比如我们公司内部也有投资基金,也会投向同行业的企业。这种方式也发展得相当快,实际上是民间投资的重要方式,对企业的创新发展、经济发展的活跃带来很大作用。
王文京称,《公司法》中规定以实际出资来确立股权,对不实际出资、但是占有股权的,法律上支持不够。此外,《公司法》中对“优先股”和“股东股”的规定不够,因为有出资人股东和非出资人股东之分,因而优先股东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对出资股东建立优先股的体系非常有必要。
对于现行的法律,王文京表示,《公司法》在部分权益上已经体现出来这样的意思,但不够全面。应该对应建立一个比较全面的优先股和股东股的股权制度。
此外,王文京表示,对于鼓励创业、发挥民间投资作用等行为,在法律上的支持不够,“我们也是结合中关村一些企业的呼吁,建议这块作相应的修订。”
关于投资公司问题,王文京表示,目前仅有国有企业可设投资公司,建议允许其他所有制企业设立投资公司。同时,建议简化《公司法》的企业注册、注销环节,让企业的登记注册更加高效。
本报记者张楠J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