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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丽平
每年的3月12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植树节。
在今年的植树节到来之际,一件议案引起记者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社区党支部书记章联生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森林法的议案。
政府应组织全民义务植树
森林法是1984年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改。
“森林法应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章联生在议案中提出,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要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章联生还建议在森林法中明确: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并鼓励军队、社会团体、外商造林和群众造林。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或民间社会团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与精神双重奖励。
严打主管单位的违法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基层林业机构,尤其是县级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为了经济利益,违规发放木材运输证件的现象屡见不鲜。”章联生分析说,他们主要是钻法律空子和管理上的漏洞。他们不会去超限额发放采伐证,而是明知是非法来源的木材,还为其办理木材运输证,或者无证放行。
章联生痛心地说,最为突出的是,不少地方林业局为了增加林业基金收入,制定“口头”政策,鼓励一些木材经营商从外省、县收购非法采伐的木材,运到本地加工,收取远远低于应征标准的林业基金,然后为其办理合法的运输手续。
“非法木材就这样在这些林业主管部门操纵下,摇身一变,成了合法木材,造成对外省、县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章联生说,现行森林法显然没有堵住这一巨大的、“自己人”制造的漏洞,并且有明显淡化林业部门违法责任的嫌疑。
为此,章联生建议参照刑法有关规定,按照“罪刑相当”原则,对森林法有关条文作出修改,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避免出现执法犯法现象。
“对林业违法犯罪当事人的民事处罚应引入惩罚性原则,注重行为罚。”章联生提出,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之外,不能免除侵权行为人补种林木的义务,并且要有强制执行的保障。
应规范森林资源权属管理
“对森林法修改时,要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权属管理。”章联生提出。
他的理由是,明晰的产权是适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修改森林法时,首先应该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明确林地所有权主体,落实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增列公司、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为产权主体,而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同时,要保障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依法确立我国林业企业及个人经营者的地位。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章联生说,国有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可以达到70年,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同等待遇和法律保障。明确国有森林的使用权和行政管理权。对划分为商品林的集体林,应该采取分户经营、家庭承包的方式,使林农真正成为森林的主人。
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
章联生建议,明确林农资源开发利用权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
“森林法修改要特别关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中保障林农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权问题,赋予林农资源开发利用权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章联生说,如果出于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目的而限制林农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必须通过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来补偿。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障。在森林法修改中,应设定国家保障林农基于生存需要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义务。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