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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探索破除司法鉴定的地域壁垒,建立了由纠纷发生地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异地鉴定工作机制,对打破司法鉴定地域壁垒、减少人情干扰、保证司法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地行业“潜规则”影响鉴定质量
据天津二中院院长姚奎彦介绍,目前,全国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的普遍做法是在本地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采取随机抽取或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这种方式遴选出的鉴定机构仍然局限于本省市、本地区之内,人情干扰难以避免。而且本地鉴定机构所带来的行业技术同盟以及行业“潜规则”等问题,对鉴定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从事民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大多是社会中介组织,采取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反复鉴定的现象时常出现,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为更好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自去年起,天津二中院通过与北京、石家庄、济南、沈阳等地法院沟通协调,在外省市法院中介机构名册中选择了53家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专家数据库。目前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鉴定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这三类鉴定业务涉及案件的标的数额大,容易形成暗箱操作及鉴定腐败的利益链条。
对鉴定结论实行跨省市异地评议复核
天津二中院筛选业内信誉度较高的鉴定机构进入数据库,同时注重异地鉴定机构的诚信信息的采集工作。
天津二中院还建立了由外省市资深技术专家组成的“异地专家组”,对鉴定结论实行跨省市的异地评议复核。
是否选择异地鉴定,当事人有自主选择权。天津二中院与外省市中级法院联系搭建了异地委托鉴定工作沟通协调的工作平台。对于要求进行异地鉴定的,一方面实行公开报价,协调过高的鉴定论证费用,为当事人减轻经济负担;另一方面通过鉴定机构所在地法院,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当事人异地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