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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是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全市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已达到374万人,且数量不断增大。流动人口的迅猛增加,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给社会建设和管理带来了挑战和压力。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决定》也提出,要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因此,迫切需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一部具有杭州特色、有操作性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贯彻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理念,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立法工作,于2010年9月专门成立了立法调研小组,组织起草《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1年10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条例(草案)》的议案;12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2012年3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后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杭州从立法层面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分总则、居住和信息管理、权益、服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权益、服务和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建立服务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治安和户籍管理问题,更多的是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问题,涉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条例》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新特点、新问题,建立了与新形势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履行“贯彻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等职责。
实行居住登记制度细化申领条件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我省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条例》在省条例的基础上,对居住在我市市区的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管理,要求流动人口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细化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流动人口同时符合“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犯罪记录”七项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但荣获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经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有关条件限制。为了加强对居住证的管理,《条例》建立了科学的居住证退出机制。有已不具备“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犯罪记录”情形之一的,或者“离开居住地,且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已经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
围绕“八个有”目标保障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除履行必要的义务外,还可以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待遇等权利。《条例》围绕杭州市委市政府强调的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的“八个有”目标,梳理了流动人口在杭州市区应当和能够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设权益专章,从流动人口、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三个层次对所有流动人口所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进行了规定。在《浙江省居住证》和常住户口的衔接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作了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者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条例》又专设服务和保障一章,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等公共政策时,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从而达到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