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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思娅)2009年9月17日,男子张健飞酒后在前门大栅栏步行街持刀行凶,导致2人死亡14人受伤。前天上午,张健飞被市一中院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吉林人张健飞今年50岁,案发前是吉林省永吉县金家乡中心小学的职工。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7日晚6点,张健飞酒后在前门大栅栏步行街、粮食店街、六必居旅馆等处,无故持刀刺扎路人邱某、历某等10余人(本报曾报道)。其中邱某被刺中左下腹部,伤及左侧髂外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历某被刺中左侧腰部,伤及脾脏、胰腺及左肾,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外,另有14位路人不同程度地被张健飞扎伤。张健飞作案后被当场抓获。
张健飞被抓获后,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精神鉴定。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健飞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辨认、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2010年11月8日,市一中院对张健飞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健飞酒后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刺扎多人,致2人死亡、6人重伤、3人轻伤、5人轻微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因此,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健飞死刑,同时赔偿各被害人以及各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张健飞上诉后,市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张健飞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对张健飞执行死刑的命令。前天上午,市一中院对张健飞验明正身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