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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公民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最高法称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京华时报》评论期待司法解释的出台,能够改变以往反垄断法被搁置的状况,为遭受垄断侵权的公民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正义救济。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了公民直接起诉的权利,从而廓清了实践中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的模糊性认识,为公民对抗垄断侵权行为敞开了正义的大门。同时,司法解释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提高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强化了司法程序的抗干扰能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垄断企业背后的行政化阻力。针对反垄断诉讼中原告取证难,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联合提价等由被诉垄断企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评论同时指出,《规定》的出台只是反垄断司法机制建设的第一步,司法机关今后能否每次都敢于“亮剑”,如何确保反垄断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面对公民挑战垄断国企又能否“一碗水端平”,随着公民诉求的增多能否避免掉进选择性司法的泥沼,这些不仅需要司法程序规则的细化和完善,更考验着司法系统的魄力与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