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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小亮跑回教室途中与同学小娟相撞,致对方牙齿受伤,休学一个半月。日前,小娟将小亮告上法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小亮构成侵权,判决其监护人赔偿小娟相关经济损失。
小娟和小亮都是塘沽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去年9月一日,小亮上完体育课,与其他同学互相追逐,至教学楼拐角处时,与正从楼里走出的小娟相撞。小亮的头部和小娟的牙齿均受伤。小娟前往医院,被诊断为“牙外伤性松动(外伤性震荡)”,后接受牙齿固定治疗,并休学一个半月。
日前,小娟的父亲作为其代理人,将小亮告上法庭,索赔医疗、护理、交通、营养和后续治疗等费用共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庭审中,小亮的父亲作为其代理人辩称,小亮不是故意撞小娟,事发前二人的视线均被墙角挡住;同时,此前已给了小娟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小亮下课后被同学追逐,继而采取跑步方式返回教室,与步行的小娟相撞,造成小娟牙齿松动。小亮的行为是造成小娟身体损害的全部原因,其应对小娟因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经鉴定,小娟因伤产生医疗、护理和交通等费用共2500元。因牙齿松动使小娟咀嚼功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伤后两个多月仍在治疗,后果较严重,可认定已造成精神损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亮的父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小娟3000元,减除已赔偿的1000元,实际赔偿2000元。(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