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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文行委向全市窗口行业发出通知,开展“文行创建行动月”活动,力争在我市“三城同创”活动中,展示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
“全面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塑造文明形象,力争在2012年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再创佳绩。”围绕这一目标,市文行委要求,全市各窗口行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教育行动、服务规范行动、环境优化行动、志愿者服务行动,再次掀起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高潮。
在本次“文行创建行动月”行动中,各窗口行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营造浓厚的“争创”氛围,教育单位职工增强争创意识,确保在公共场所无公德失范现象;窗口职工要确保服务规范,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业务范围、办事程序等内容,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为顾客提供优质高效的规范服务;在公共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顾客意见簿(意见箱)”,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投诉意见。另外,窗口单位要广泛开展“学雷锋、树新风”主题志愿服务,在公共场所设立便民利民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帮扶农民工志愿服务,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张旭梅
编者按: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颁布实施,市总工会于5月10日开展了宣传咨询日活动。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为使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熟悉此项规定,从即日起,本版特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专栏,以供参考。
问: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答: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