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调解室里助维权
案例一:不签合同,不买保险,高额违法成本为哪般?
2006年以来小戴一直在合肥某置业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工作五年时间里,该公司一直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小戴毅然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以公司未签合同未买保险要求给予其经济补偿。几经协商,公司只答应给予小戴2000元左右的补偿,无奈的小戴只得前往市工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请工会出面调解此事。
根据小戴的工作情况和相关诉求,调解中心查明其所在公司有两点违法事实:一是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未给其购买社会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当场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详尽的劳动法律知识解说,为其计算出不签合同不买保险若通过仲裁和诉讼产生的高额违法成本,公司负责人当即同意补偿小戴5000元。领取补偿金后,小戴在调解中心当场书写感谢信一封,信中表示工会职工调解中心的工作有效地帮助了遇到困难的职工,化解了劳资矛盾。
法规释解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案例小启示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了强制性规定且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社会保险法》对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做了强制性规定,但是现实中某些企业主仍然冒着承担高额违法成本的风险,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案例二:最低工资必须达到。
家住合肥市瑶海区的宋师傅在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了二年多,每月工资只有950元,公司也未给其购买保险。宋师傅投诉至调解中心,要求公司按合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其2011年7月-12月的工资并执行新规定,增加到1010元;另外要求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调解中心接到该投诉后非常重视,调解中心的两位调解员采取“走进企业”调解加法律监督方式,于1月10日到该物业管理公司与其总经理进行协商,并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指出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要求其尽快规范用工行为。该公司答应立即整改,将宋师傅及其他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工资均调整到1100元,并从2011年7月补发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同时为所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该物业公司致函调解中心,就整改结果给予了书面具体说明,宋师傅到调解中心确认其所在物业公司已整改,对调解中心快速处理投诉,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法规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延伸阅读
本案是工会以调解中心为载体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的缩影,正是某个员工投诉的个案监督与调解不仅有效规范了公司的行为,同时影响了其他的员工,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有效预防了更多的劳资纠纷。《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链接
合肥市工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方式
电话调解:对事实较为简单、涉及人数较少的争议,由调解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调解,促成双方和解的,即结束调解并跟踪回访。
上门调解:对双方分歧不大,但需调查取证的争议,由调解员上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经调解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对履行情况跟踪回访。
开庭调解:对分歧较大的争议,由调解员迅速到现场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庭开庭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对没有现场履行的,跟踪监督履行情况。
合议调解:对法律关系复杂、双方分歧较大、涉及人数较多、影响面较广的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商讨,提出意见,联合调解解决。
指定调解:即为方便当事人,提高调解效率,对一般性争议,由调解中心按照就近就地原则,指定相关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