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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记者赵阳通讯员剑名
一块10米长、5米宽的塑料薄膜,“睡”在高速公路中央,反射过往车辆的前灯,在夜幕中发出刺眼光芒。为了避让薄膜,小张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把车停在行车道上下车查看。一辆客车紧跟其来,薄膜也让其措手不及,撞上隔离栏后失控,侧滑过程中撞向小张致其死亡。日前,南京建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路遇塑料薄膜
2011年11月25日晚上7时许,在江苏省常州市S38常合高速宁常方向114km+700M附近,小张驾驶一辆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上述地点时,突然发现一块塑料薄膜“睡”在路中央。
因为该路段没有路灯,且晚上视线较弱,无法及时分辨远方情况,发现薄膜时,刹车已来不及。这块薄膜足足有10米长、5米宽,如果不及时避让,很有可能卷入车底,导致更严重的车祸。
为了绕开薄膜,小张驾车不慎发生事故,事发突然,想都没想就把车停下查看。哪料,一辆小型客车突然从后方驶来,同样是为了避让薄膜,突然刹车过程中,撞向马路中央的隔离护栏,方向失控后,右前部撞向刚刚发生事故、并把车停在行车道内的小张,车辆也受损。
虽然客车司机老李已经及时报警,并且把小张送至常州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但依旧没有挽回他的生命。
停车被撞殒命
事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当事人老李和小张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南京市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也作出鉴定,小张的轿车损失金额为9万余元。
据了解,2011年7月31日,小张曾经为他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但是他的家人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在2012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1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通部门的认定,该事故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明,且小张家人提供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不具有真实性,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生前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承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等,而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且事故责任经交管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
因为小张在事故中去世,故其亲属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选择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近10万元。
索赔车损
年仅30岁的小张突然离去,留下怀有3个月身孕的妻子。要是没有这块塑料薄膜,小张就不会把车停下来,要不是把车停在行车道内,就不会被后面客车撞上。一万个“要不是”,也抵不上一个“小心”。
事发地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辖区,一位交警透露,高速公路上其实经常有木头、塑料等车辆不慎遗落的物体,除了管理方日常维护外,还需驾驶员谨慎驾驶。至于遗落塑料薄膜的车辆,他们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小张的家人以保险合同纠纷,上诉至建邺法院,首先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如果能顺利查清扔下薄膜的人,最后承担责任的也将是他。关于车损赔偿,当事人家属其实有几种选择,不仅可以以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以合同关系向道路安全方索赔,或向侵权人索赔。
至于人身伤害赔偿,小张的家属暂时还未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放弃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要求,否则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条款不予赔偿。金陵晚报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