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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在会所打工的男子,趁顾客不备之机,利用职务之便偷窃财物。今天上午,该男子因涉嫌盗窃罪站在庐阳区法院的被告席上。
据指控,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夏某在担任一会所前厅经理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多次进入会所包厢,盗窃顾客钱财,共计人民币现金12100元。2011年12月25日晚,夏某趁“天乐楼”包厢内吃饭的客人不备,以包厢内的柱子为遮挡,盗窃被害人李某手提包内现金3200元。2012年3月8日晚,夏某趁“总统厅”包厢客人吃饭不备,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手提包内现金1500元。2012年3月10日中午,夏某趁“天乐楼”包厢内客人吃饭不备,盗窃被害人陈某某黑色手提包内现金5900元、被害人李某衣袋内现金1000元、被害人徐某某棕色手提包内现金500元。陈某某被盗后报警。3月1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夏某抓获。案发后,夏某主动退还赃款7300元,其亲属代其退赔了其他被害人损失4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钱财,价值12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夏某,男,1983年生, 200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0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庭审中,夏某主动认罪。对于为何要盗窃,夏某称是一时贪念,并未预谋。
法院当庭判决,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鲁岩冷欢本报记者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