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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广受关注的江苏丰县2011年“12·12”校车事故案3日在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洪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洪旭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接送首羡镇中心小学回家的学生,在避让一辆人力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道路西侧水沟内,致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受伤。被告人洪旭参与抢救学生后离开现场,于当日晚8时许到丰县公安局投案。按照相关法规,驾驶当事客车应持有A1证件,而洪旭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则以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辩护。
洪旭在庭审中多次痛哭,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了深深的悔意。洪旭说:“我有罪,我认罪,我对不起那些学生,对不起学生们的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