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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减免缓征部分企业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减免缓征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外经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产业转移园区的企业等四类企业;减免缓征的37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免征35项、缓征2项;减免缓征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合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此次减免缓征仅针对省属(及以下)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中央驻粤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