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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他人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发生三车追尾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花费医疗费三万多元。杨先生将连续追尾的两辆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11万元。近日,包河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1年12月17日上午,杨先生搭乘亲戚的车从包河大道高速出合肥,在高速路行驶不多久即发生三车追尾事故,在连续追撞的过程中,杨先生额头部位受到撞击,伤势严重。受伤后,急忙被送到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0多天,花费医疗费三万多元。后经司法鉴定,杨先生被认定为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人分别依据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及与杨先生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发生多车追尾事故,但车辆发生的碰撞并非极其严重,且除杨先生外,并未发生其他人员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杨先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安全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额头部的发生撞击,因此杨先生在车辆高速行驶中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已实际构成了其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故杨先生对自身的安全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综上,法院认为杨先生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9000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尽到照顾自己,注意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若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对自己尽到最大的注意,那么就能够有效地避免损害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车辆安全带的功能主要作用于车辆行驶过程中,事故发生时,限制驾驶者和乘员的位置,避免发生人员与车体其他部位发生碰撞伤害,降低事故对人员的伤害的程度,而碰撞发生时,安全带起到的保护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安全带在发生紧急情况下会在一定程度上完全避免或者在伤害较重的情况下,减轻车上人员身体的伤害。因此,法官提醒在乘坐车辆时注意系紧安全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