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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照“镜子”,曾创造过“贞观之治”清明政治局面的唐太宗在吊唁谏臣魏徵时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在唐太宗看来,只有善于照三面“镜子”,才可完善自身形象,明晰历史兴衰,知晓自己得失,铸就事业辉煌。
唐太宗的论断,对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官来说,今天仍颇具启迪意义。笔者认为,人民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肩负着评判是非曲直和定分止争的使命,要全心全意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法官要善于照好法律、职业道德和他人这三面“镜子”。
首先,应善于照法律这面“镜子”。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任何个人、团体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法律作为行事的准则。维护法律权威、遵守法律规定,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普通人尚且如此,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更应模范地学法、用法、守法,真正从内心敬畏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贵在遵守和执行。古今中外无数的事实一再证明,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是个人有所作为的安身立命之本。近年来,司法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徇私枉法案件表明,少数法官因为对法律缺乏敬畏,以致掉进了知法犯法、腐败堕落的深渊,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作为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法官必须对法律心存敬畏,经常照法律这面镜子,时刻反省自己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其次,要善于照职业道德这面“镜子”。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地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这决定了法官职业比普通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法官职业道德的坚守,既是内省于心的养成工程,更是外化于行的实践工程。在当前司法公信力尚待提升、当事人期望值过高的现实语境下,法官一次与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不经意的接触,一份裁判文书的带错出门,一次庭审调度的不合理,都可能引发司法不公、法官不廉的“联想”,坚守职业道德也就有了更为现实的重要意义。“一点一滴皆形象”,法官只有常常照照职业道德这面镜子,才能知晓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才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从而有效避免在周而复始的利益冲突中丧失自我、迷失方向。
再次,要善于照他人这面“镜子”。“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只有对照他人的长处,才能知晓自己的“短板”,从而有意识地学习他人经验,汲取他人教训。东汉时期的乐羊子,在路上捡得一块大金子,经妻子提醒,乐羊子经与他人对比,自愧不如“有志者路过盗泉而不饮”的气节,便将金子扔弃到野外,远行拜师求学而成大学问家。可见,一个人只跟自己比,很难真正地看清自己、把握自己;只有跟别人比,才能更好地认识自己的长处、发现自己的不足。鉴于此,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理应常常照他人这面“镜子”。一方面,要以宋鱼水、金桂兰、陈燕萍和詹红荔等模范人物为“镜子”,找准自己的差距和不足,明确前进方向,增添前进动力。另一方面,要以反面典型为镜鉴,从中汲取教训,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避免误入歧途,努力做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疾风知劲草。当前,人民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更加繁重,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重大,惟有照好三面“镜子”,才能砥砺意志,铸造品质,不断完善和提升自我,不辱使命地抒写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崭新篇章!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