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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2012年中国转型时期的“乡土司法”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举行。来自重庆四中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蓝田县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朱苏力、潘剑锋、汪建成、章永乐、乔聪啓等,就中国转型时期的“乡土司法”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研判乡土社会变迁趋势
朱苏力教授认为,中国有广大的农村,需要法院、法官去解决这些乡土问题,而且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务实地去解决问题。农村的法治也许不是最重要的部分,但它却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要切实做好这一部分,为老百姓服务。
重庆四中院法官孙海龙认为,费孝通先生笔下曾被捆绑在土地上的中国处在重大的转型时期,有新的特点和趋势需要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认真观察、思考、总结,从而准确把握乡土社会变迁的特点和趋势。其表征,一是传统乡土社会正从几世同堂的大家庭演化为相当数量人员不齐的残家庭。部分地区乡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现象比较普遍,社会关系的融洽度和疏离度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变化。二是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以交通、通信、科技、制度和资本等为催化剂,乡村生活,城乡之间、乡村之间的物理距离缩短,村庄与乡镇、乡村与城市的联系愈加紧密。如同城市一样,生活在农村的人们也变得彼此难以信任,从一个“熟人社会”演化为“半熟人社会”。三是个人权利意识特别是财产权利尤其是土地权益意识日益增强。伴随农村城镇化和土地价值不断增加,农民对土地及其建筑物的态度十分复杂,例如大量若干年前宅基地转让反悔案件出现。目前从案件数量来看,涉农土地纠纷是一个重要类型,也是难点所在。四是社会不满情绪增加。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以及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农民工深刻地感受到了商品经济的残酷,难以在城市水泥丛林中过上体面的生活,也难再回农村土地上谋生。新生代外出务工群体、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需要应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婚姻家庭、消费等领域的纠纷,解决因追索劳动报酬、农产品买卖、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等问题,心理无论如何都难以平衡,乡村人对法律和司法的需求与理解在悄悄地发生深刻变化。客观上表现为乡土社会司法需求日益增加与法院提供司法服务不足的矛盾。
二、明确乡土司法职能使命
朱苏力认为,乡土司法在中国有很多特殊性。中国有广大的农村、数量众多的农民,由于他们的人际关系、生活环境等因素,造成了以城市为模型设计的法律制度在农村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
孙海龙认为,农村基层司法应伴随乡土社会变迁而调整,法院需要考虑应做什么、能做什么、独立做什么、合作做什么?首要明确的是乡土司法的使命或职能定位。他认为,一是定分止争。审判首要是解决个案纠纷,明晰个案权利义务关系,分清是非曲直,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都要准确适用法律。二是修复关系。这是与解决个案纠纷同等重要的内容,是乡土司法与城市司法最大的差别所在。通过司法来修复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甚至比解决案件本身还重要,因为当事人可能是邻居,是乡里乡亲,今后还要长期甚至世世代代地“一起”生活下去。事实上,部分个案纠纷直接反映出来的利益冲突与案件背后存在的影响关系的症结可能一致,更多的案件仅仅是背后症结的表面化。所以,确立更为广阔的乡土司法理念十分重要。三是传播法治观念。司法被选择作为乡土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能要更地好发挥教育、评价、示范、指引作用。毫无疑问,虽然法律手段或者说法律因素已经越来越成为当下解决乡土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就乡土社会诉讼而言,当事人习惯于将人情与法律融合起来,有时候把人情看得更重,所以法官的行为尤其是法官的做法、说法,将日积月累地影响着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法治进程。
潘剑锋教授认为,中国当下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司法统一性问题在我国面临巨大的挑战。涉及民生的民事审判工作压力倍增,司法确认制度是通过司法来巩固或确认诉外调解的成绩,但不能用得过于普遍,不能用非司法替代司法。能动司法要认识清楚边界,不能过于宽泛,对什么类型案件可以适用、对于哪个环节能够能动都是应该研究的问题。制度的发展与国家社会矛盾如果发生冲突的时候,该如何选择也值得思考。
三、构建交流互动型乡土司法模式
孙海龙认为,在乡土社会解决纠纷,包括案件直接针对的利益冲突以及背后的矛盾症结,需要构建基于交流的司法模式或者说办案方式,以回应乡土社会需求。换言之,我们是否可以明确提出一个命题:司法的生命在于交流。乡土司法如此,城市司法也是如此。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院法官吕伟认为,探索能动司法语境下的乡土司法路径必须注意到农村血缘、地缘型社会中当地的风俗、习惯等民间法的影响。农村纠纷处理不当会引发“民转刑”,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因此,推进便民诉讼工作来提高诉讼效率,强化诉讼效果,成为农村基层法院的必由之选。可以借助网络化的便民诉讼平台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充分借助当地德高望重人员的影响力化解纠纷。
朱苏力认为,在农村,因为缺少律师,当事人自己辩论就会出现一些问题。许多基层的法庭名义上是抗辩制,实际上却是法官主导的吵架但不骂人的制度,在广阔的中国农村即是如此。要像陈燕萍法官所说的那样“要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去司法”。
重庆四中院法官何洪波认为,乡村纠纷呈井喷式的爆发结果是“案多人少”和纠纷难解。礼治约束力下降,无讼乡土社会成为历史。基于农村地区独特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习俗,对解决纠纷的司法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也需要法官具有充分利用地方性知识的能力。无视固有法文化的强大生命力,想通过强制手段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强调法官的本土性是指乡土司法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基础上的熟悉乡土人情的法官,而不是指法官的来源就一定是本地区的。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法官李方政认为,法庭必须积极回应乡土社会的司法需求,法院应根据审判力量和案件数量尽可能靠近乡土设置法庭。办案方式上要方便群众去巡回审判,法律适用上要充分发挥民间法功能,结案方式上要坚持调解优先。法官要耐心细致、和风细雨地疏导劝解,争取案结事了,主动引导乡土社会实现规则之治。要以案讲法,用法律语言解释民间法,传导市场规则、引导群众遵守司法法则、规避司法风险。积极促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繁简分流解决案件。同时,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降低和规范律师收费。
珠海市金湾区法院法官赵东升认为,法院工作急需转型升级,要转被动型为能动型,预防化解纠纷。金湾区法院在时间上的转型由8小时工作制为全天候工作制;空间上的转型是开庭的时间、地点由当事人定制,用法官的辛苦换来群众的方便,务求法官队伍更廉洁、服务态度更好、司法作风更优、审判管理更严、审判质量更高、审判效率更快、审判效果更佳、司法生命力更强。
汪建成教授认为,保证司法的权威,关键在于什么样的人充当司法者。西方提出司法者应该是社会的精英,当前乡土司法者应有乡土气息,并善于把死的法律变成活的法律,把纸上的法律变成生活中的法律,把普遍意义的法律变成个案的法律。
孙海龙认为,一是建立村民广泛参与的纠纷解决网络。乡土司法要完善便民护民措施,应注重构建村民广泛参与的诉讼模式。重庆法院已经构建起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其中人民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等司法价值在乡土司法的表现。二是完善适合乡土社会特点的办案模式。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便于当事人诉讼和纠纷化解。法院大力开展调解,尤其是类型化案件例如交通事故、医患、消费等类型化纠纷,组建有行政部门、民间组织参加的综合调处机制,注重调判结合,构建科学调解体系;注重发挥典型案件判决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作用。三是提升法官的交流能力。包括跑腿调查能力——发现事实,法律事实向客观事实接近;说话交流能力——与当事人及其周围信任的人用家常俚语传播法治精神及其原则理念,与当事人共同找法、释法,求同存异;文书说理能力——简洁准确。乡土司法要方便、便宜、便捷,要公开公道,要情、理、法融合,加强适合乡土社会的人民法庭文化建设,改进人民法庭的办案方式;法官要有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的本领。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艾庆平王 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