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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一块从天而降的木板砸在路人头顶,一条生命瞬间消逝。之后,逝者家属向高空掷物者及工程的发包商、承包商、监理公司共6被告索赔64万余元。2011年9月,此案有了一审结果,但负责承担赔偿的5家公司却接连喊冤,并上诉至省高院。8月21日,这起被发回重审的“高空掷物伤人案”在兰州中院开庭。究竟赔偿由谁承担,法官未当庭宣判。
2010年4月22日,兴隆公司综合楼正在进行外墙施工。下午6时30分许,吊篮内的施工人员刮灰时,由于吊篮并未固定,撞在旁边的楼体上,此处正是齐某家的外墙。齐某家住9楼,担心工人撞坏自家外墙,他上至楼顶制止了两次,但工人并不理睬。第三次发生碰撞后,齐某冲上楼顶试图抓住吊篮阻止施工。工人当即反抗,愤怒的齐某从地上捡起两块砖头扔向工人,紧接着又捡起长约30厘米的木块扔过去,木块砸中工人胳膊后飞下楼。
此时,深圳居民刘某正巧路过此地,从天而降的木块不偏不倚砸中其头部,刘某受伤倒地,鲜血瞬间染红地面。4月30日,刘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之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齐某诉至法院,死者刘某妻子要求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兴隆公司、三建公司、信合公司、忠远公司以及衡宇监理公司。
2011年9月,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一审判处齐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的50%,共计32万余元。而本案系因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施工,施工时工程吊篮撞击被告人住房外墙,被告人与施工人员发生争执后引发。因此,法院判决兴隆公司赔偿3万余元,三建公司赔偿3万余元,信合、忠远公司共同赔偿19万余元,衡宇监理公司负担6万余元。
庭审直击
此案未当庭宣判
一审宣判后,5家公司以“被害人的死亡与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并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鉴于本案刑事部分无异议且已生效,故昨日的庭审只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作为在建大厦的各施工单位,没有做到安全施工的要求,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赔偿。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