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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刘昊)深圳将对今年4月19日颁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作调整,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行期从2010年7月13日调整至今年8月25日。也就是说,在今年8月25日之后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将和聘任制公务员、企业员工一样购买社会养老保险。而在此之前进入深圳事业单位的常设岗位工作人员,仍实行养老退休制度。法律人士表示,新的试行办法不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
“根据新调整的政策,在今年8月25日之后进入深圳事业单位的人要想清楚了,因为得自己交养老保险,财政不负责养老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局负责人说。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委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该办法自8月25日起执行,试行期为5年。
《办法》规定,自实施后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将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而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同时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仍暂时实行养老退休制度。
据了解,深圳对养老保障“双轨制”的打破源于2007年聘任制公务员探索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此举实现了聘任制公务员与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今年以来,深圳反复调研、论证,研究将该制度进一步推广到事业单位。
-律师观点
新办法不再涉“法不溯及既往”
“4月19日公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违背了基本的立法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德恒律师事务所查律师说。法不溯及既往,既包含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去知道人们过去的行为,亦包括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即“赋予权利可以追溯到过去,但剥夺权利则不然”。
查律师认为,4月19日的试行办法对2011年调入深圳的事业单位人员存在不公平,而且并未考虑到深圳和内地保险办法的衔接问题,更未经过听证、公示等立法程序。但近日重新发布的试行办法,对试行时间作出了调整,就不再涉及到“法不溯及以往”的立法问题。
-新闻背景
深圳养老新政曾引教育卫生系统震动
今年6月27日,福田区某中学张老师接到学校通知要求其签字放弃之前的养老保险待遇,称据今年4月颁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2010年7月13日调入事业单位的老师执行新的养老保险政策,要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也和企业退休人员一样。而在此政策出台之前,张老师等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既不用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也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一样,由财政拨款支付。
此项改革于今年颁布实施,却要追溯至2010年7月,老师们称调入前毫不知情,调入深圳两年后养老保险待遇却大变样。这一新政策在深圳教育系统及卫生系统引起震动。深圳老师们遂向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深圳市法制办递交申诉材料,要求按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时间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