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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携带枪支乘车从高速路进京,邹某昨日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在通州法院被提起公诉。邹某表示希望法官考虑其家里情况困难,从轻处罚。就在今年2月19日,邹某刚刚因吸毒被天津市行政拘留十五日。
昨日上午,一米八高的邹某走进法庭。公诉人指控称,今年4月21日23时许,邹某乘坐一轿车携带枪状物零部件及六发弹状物,沿京沪高速公路进京,在通州区应寺检查站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枪状物零部件认定为枪支,并射击过,六发弹状物为自制弹。公诉机关认为,邹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公诉人特别说明,今年2月,邹某因吸毒被天津市行政拘留十五日。
对此,邹某否认自己有罪。对于枪支来源,邹某称枪的所有人已死亡,自己也不知道枪的来源。“4月21日晚上,我想去找女朋友,我姐夫让李某去送我,路上过检查站时,警察发现车上有吸食毒品的冰壶,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当时我不知道车上有枪。”
庭上,邹某虽然认可组成手枪的多个零件是从其车上以及自己的包中找到的,但不承认自己是枪械零件的所有者。“弹簧应该是我姐姐家门上的,后来掉在地上,我去她家时捡起来放包里了。这些零件怎么在我包里,我也不想解释了,这就是一个巧合。”
随后,公诉人宣读了与邹某同车进京的司机李某的证词,证词表明,当晚车开到通州区应寺检查站时,邹某因害怕检查,从兜里掏出一袋黄色手枪子弹,藏在车内前边的烟缸底下,而这袋子弹检查时还是被警察发现了。李某还称,今年3月曾在邹某的住处见到其正在擦一把黑枪。
庭审最后,邹某说:“希望法官考虑我家里情况困难,对我从轻处罚。”本案当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