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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姓“公”,那么,这种让公民难以申请资金进行房屋维修的怪现象就不难理解。因为,购房户的钱收到后,使用出去的越少,剩余的越多,政府可支配的钱就越多,挪用到其他地方使用的钱也就越多,分到管理人员手上的福利也会越多。有数据表明,国内大多数城市已使用的维修资金只占归集总额的不到1%。
既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全体购房公民所交,而且所交的资金目的就是维修住房的房屋,那么,这笔资金理应由购房业主组成机构来管理。而政府机关则超然于具体的管理机构之上,专门进行中立的行政监管。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由姓“公”改为姓“民”,恐怕许多难题就迎刃而解了!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