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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升杨惠燕
哥哥王大宝,现年76岁,弟弟王小宝,现年72岁;哥哥早年参军转业后成为了一名军转干部,弟弟一直务农至今。
2012年3月,王大宝一纸诉状将王小宝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三间平瓦房为父母遗产,依法分割,双方各半享有。
1969年5月,王大宝军转回到家乡象山,因公房紧张,一家人便被安置在父亲的老房子内。老房三间,一间父母住,一间分给了王大宝,另一间弟弟一家子住着。
几年后王大宝一家搬到了城里,次年父亲病故,兄弟俩办完丧事后,三间老房便一直由王小宝一家居住。
因为老房破败,王小宝进行了翻修,并在政府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统计时,将三间老房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2001年,王小宝经村里同意,将三间老房拆除后重建。然而哥哥王大宝在得知后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三间房屋是父母所留遗产,应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经过了这些年,兄弟两人也没有协商出个结果来。2012年3月,王大宝将王小宝告上了法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建造住宅的农户。农户成员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资格同时丧失;宅基地上房屋因拆除灭失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丧失。
王大宝参军转业,已经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父亲留下的三间平房也因拆除,其所占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归还了集体经济组织,三间平房作为父母遗产的现实基础也因此丧失,法官因此驳回了原告王大宝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