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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吴晓锋邢东伟本报实习生李芳
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南省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目前已开始实施。
30人以上企业应设调委会
办法规定,30人以上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人数对等。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办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一般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本系统、本单位领导下工作。成员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人事、工会组织有关人员、经单位职代会推举的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
调解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以下情况可申请调解: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调解组织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组织进行争议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组织调解争议,一般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复杂争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