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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朱兰英在昆明机场准备乘坐成都航空班机,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时,该航班工作人员以残疾人坐轮椅为由不允许她登机。之后,她要求机场负责人协调此事,却无人出面,其准备自己登机时遭机场工作人员阻拦,争执中她从轮椅上跌下,多处受伤。事后,张宏雷律师向其提供了免费法律援助,将成都航空、云南机场地面服务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告上法院,索赔1万元,并要求机场道歉。
据了解,根据中国民航局规定,残疾乘客一人乘坐飞机需要航空公司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等服务或登离机协助时,应在订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72小时,并应提前3小时到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兰英向成都航空购买了航班客票,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只应该由合同对方来担责。本案中,成都航空未明确告知购票人对于病残等特殊旅客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电子客票上也没有相应提示。因此,朱兰英按正常程序和时间登机属正常行使合同权利,达不到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违约。
据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判令成都航空退还朱兰英机票款86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驳回朱兰英对云南机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曹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