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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王某因分裂性精神病赴外地一家医院治疗。当年10月,当地残联根据医院诊断结果,认定王某为精神残疾四级,并向其发放了第一代残疾证。此后,王某虽然待岗在家,却依然可以从公司领取每月700多元的工资。
然而,这在王某看来却是一种伤害。“这张残疾证对我影响非常大,一次次阻断了我的就业机会。”王某表示,2001年11月,公司连同他父亲向当地残联申报其为精神病残疾人,但他自己却不知情,直到2011年3月他去居委会查询后才获悉该情况。
王某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对我的品德、才能、信用等方面的全面否定,并产生了长久的负面影响。”于是,王某将所在公司和当地残联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残疾证的办理只是对王某精神状态的一个证明,而不是加害行为。公司和残联没有主观过错及存在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而王某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对其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潘子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