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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梁洪通讯员匡亚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派员出庭的梁志海盗窃案近日再审获得法院改判。这是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办案程序改革以来,广西首例由控申部门派员出庭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并获得成功改判的案件。
2008年,梁志海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梁志海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11年7月,申诉人梁志海在狱中向检察机关申诉,称法院判决未认定其在二审期间的立功情节,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桂林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受案后,多次到公安机关调取、核实新证据,证实梁志海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某等人有犯罪事实属实。2011年底,桂林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开庭再审。
桂林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官意见,近日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梁志海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实行了办案程序改革后,广西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已就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4件,提出抗诉5件,出席再审法庭1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