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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忠安)记者从证监会网站获悉,近日就修订《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下简称《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证券公司高管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实施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
证监会表示,为了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我会于2003年12月15日颁布的《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记者对比新旧规则,市场比较关心的是券商董事会制衡、高管绩效薪酬延期和向股东会提案门槛降低。
在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方面,证监会表示,要建立绩效薪酬与风险挂钩的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实施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内,发现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公司应止付相应期限内未发放部分。
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新《准则》相应可以将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也由5%降低为3%,并借鉴相关法规,将股东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的持股比例规定为1%。